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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届国际大会宣言和决议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0-13


我们,第30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的成员,讨论了当今******的四大人道主义挑战:

-环境恶化和气候变化;

-国际移民引起的人道关注;

-***力,尤其在城市中;

-突发性和经常性的传染病以及其他公共卫生的挑战,例如人人享有医疗服务。

在全球范围内,应对上述四大挑战中的任何一个,都需要集体行动,因为它们超出了单独一个******或一个人道主义组织的能力。

为解决这些挑战带来的人道后果,体现本次大 会的主题"携手为人道",我们需要加强相互协作,发展合作伙伴关系,例如,与政府间组织、超******组织、非政府组织、学术界、以及媒体和私营部门等机构的合 作。对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成员来说,在开展合作时都应遵守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政策。

一、环境恶化和气候变化的人道后果

我们深深地关注******各地的人们,尤其是那些受困于灾害和资源匮乏的贫困人口中的***贫困人群。这种现状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例如环境恶化和气候变化造成了贫困、迁徙、健康风险、加剧了***力和冲突的风险。

我们决心,与合作伙伴共同提高认识,让人们更多地了解这些人道关切的严重性及其根源、向***易受损人群,特别是向饱受灾难的发展中******提供人道援助。

我们将充分利用******红会的社会基础,减轻那些环境遭受严重破坏,适应能力低下的地区的易受损性。

我们重申,备灾是灾害管理的一个关键因素。我们将设法改善个人和集体的迅速反应能力,以应对环境恶化和气候变化所造成的人道挑战。

我们决心,在灾害管理政策与规划中充分考虑到气候变化的影响,并设法调动必要的人力和财力资源来实施这些政策和规划。

我们承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的缔约国作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核心力量所作出的贡献,并且确认运动的各项工作将支持和配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二、国际移民造成的人道关注

我们,承认国际移民有诸多好处,但是也认识到移民造成的人道问题正影响着******上每一个******的人。不论其地位如何,由于种种原因,移民往往生活在日常的卫生、社会和法律系统之外,造成其基本权利得不到保证。

我们承认在国际法框架内,特别是国际******法、难民法和人道法,政府应发挥主要作用,解决移民的人道需求,政府应该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偷渡、剥削和强制失踪,并为受害者提供支持。

我们从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国三个不同的角度来解决移民的人道需求。在以下方面,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已经取得了相当丰富的经验:

(一)人道援助,如:提供食物、住所、衣服、医疗、急救、心理和社会支持等;

(二)保护:例如,恢复家庭联系,法律和行政咨询,反对剥削和欺骗,对非正规移民风险的监测。在需要时,探视被拘留的移民以改进关押条件和待遇;

(三)倡导: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影响决策,反对种族主义,排外主义和歧视,促进制定相关国际规约;

(四)融入和重新融入社会,如:接待服务,促进社会参与和团结(例如,作为红会志愿者);

(五)人的尊严:提倡尊重人的尊严。

考虑到大规模移民涌入的消极后果,在人道主义危机中,国际组织应该考虑所在国社区的需要。

我们承认******红会的作用。因为红会可以基于人道原则和公正原则与政府沟通,并向易受损移民提供人道援助,而不论其法律地位。

三、***力,特别是城市***力

我们认识到,***力在******各地经常导致可以避免的伤亡和疾苦。***力在城市地区构成一个特殊的挑战:迅速增长的人口,贫困和经济上的不平等,失业、社会排斥、公共******和服务的不足,获得毒品和******的便捷等因素加剧了***力的蔓延。

我们认识到,政府有责任提供******的环境,并尽可能保证***力的受害者得到足够的关怀和支持,政府还应建立预防和缓解***力的政策以及法律框架,包括针对在城市中有组织的武装***力冲突。

我们将制定综合的预防和减少***力的方案,采取切实行动建设******社区,促进受***力行为影响的年轻人恢复正常生活,防止其进一步的异化和激进,减少其受毒品和犯罪的影响。

我们将动员社会尊重多样性,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边缘化和其他形式的排斥,发动志愿者和青年开展人道主义活动,防止、******或减轻***力行为。

四、突发性和经常性的传染病

我们认识到艾滋病、禽流感等大流行范围,肺 结核和疟疾以及其他流行病对公共卫生,特别是妇女和儿童造成的威胁无处不在。我们还注意到艾滋病、结核、疟疾对非洲撒哈拉以南地区严重的不成比例的影响。 在许多******和地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落后、应变能力低下、人口结构的变化、水和卫生设施不足、不******的食品和营养不良等因素导致了发病率和死亡率的上升, 尤其是贫困人口中的***贫困人群。

我们强调,有必要加强卫生体系,制定全国性 的卫生规划,并且要有******红会的参与。这样的规划要保证志愿者和受影响群体的参与和利益,以确保规划的实施能覆盖到所有受影响和易受损人群—如艾滋病毒感 染者、吸毒人群、易感人群、性剥削和贩卖人口的受害者、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和孤儿。

我们承认有必要为这些易受损人群争取到非歧视地获得必要的医疗、药品、疫苗和其他医疗服务的机会。不论现在还是将来,通过自愿无偿献血实现血液******仍然是一个重要的公共卫生目标。

我们还强调,必须对任何有需要的个人提供符合国内外行业标准的医疗服务,不管他/她的法律地位,并确保这类服务得到必要的保护。

我们决心将公共卫生作为有效的灾害管理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包括公众健康,水和卫生,传染病控制和公共卫生紧急情况)。

我们认识到,一个******的公共卫生策略,需要解决监狱中的结核、艾滋和其他健康威胁,包括对刑满释放人员采取必要的后续行动。

为了应对所有这些挑战,我们将:

-考虑到各国政府和红会的能力水平有所不同;

-加强我们的业务能力和相应的资源;

-尽量发挥******红会作为各级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作用;

-充分利用******红会的社区和志愿者基础(特别是青年),从内部对易受损人群产生积极影响,尤其是在超出政府能力所及的情况下。

-考虑多元化的因素;

-确保将对性别的考虑纳入所有项目和活动;

-向运动的成员学习经验和******做法;

-促进人们对国际法有关规定的了解和尊重,例如国际人道法,国际人权法和难民法;

-发挥运动的基本原则,以赢得所有人的信任,以保证接触到所有需要帮助的人;

-加强和协调业务交流和伙伴关系。

我们的共同努力应该可以衡量,有透明度,在国际层面上共享。国际联合会和国际委员会同意支持******红会的工作,在国际层面上代表他们的利益和关注,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共享机制。




******号决议

携手为人道


第30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大会”)

考虑到大会提出的当今******面临主要挑战所带来的人道后果。

欢迎大会成员、观察员作出应对人道挑战的承诺。

赞赏地注意到,各国政府及红十字运动成员为执行2003年人道行动议程(注:28届国际大会上通过)、“保护人的尊严”的决议及承诺所采取的措施,欢迎国际委员会准备的跟进报告和联合会提交的进展报告。

一、 通过第30届大会宣言“携手为人道”。

二、鼓励大会所有成员,依据各自权力、宗旨和能力,共同******大会宣言中所列的人道挑战带来的疾苦。

三、敦促大会所有成员执行已通过的决议与承诺,并努力优化大会成员之间及其与其他组织在国际、地区和地方等各个层面的合作。

四、邀请大会所有成员将宣言及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告知国际委员会和国际联合会。

五、要求国际委员会和国际联合会向第31届国际大会汇报大会成员执行大会决议与承诺的情况。

六、    欢迎2007年代表会议第四号决议所通过的运动重建家庭联系战略(2008-2018),呼吁各国政府当局继续支持运动成员的重建家庭联系工作,尤其根据******红会的职能与宗旨加强其能力。

七、    注意到国际联合会在******卫生大会及其他场合向******红会及其政府分发的2006-2010全球卫生救护战略,期望该文件将加强应对公共卫生挑战,包括大会所列挑战等方面的合作。

八、    感谢国际委员会为习惯国际人道法研究、以及与英国红十字会合作为更新该研究“实践”部分所做的工作。

九、    感谢国际委员会提交的“国际人道法和当代武装冲突之挑战”报告,邀请其继续分析当前以及正在形成中的挑战,以引起思考和广泛的磋商。

十、    敦促大会所有成员继续并加强对2003人道行动议程的执行,将其作为一个相互关连的综合性的工作框架,以应对:

(一) 因家庭分离所致的痛苦和因武装冲突或其他***力所致失踪人员的长期悲剧;

(二)武装冲突中******的无限制使用和滥用所带来的人类代价;

(三)灾害的风险与影响及完善备灾应急机制;

(四)艾滋病及其他传染病给易受损人群带来的风险和影响。




第二号决议

关于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在行动和伙伴关系中的具体性质,

以及******红会作为政府在人道领域助手的作用


国际大会,

承认为了实现大会的口号“携手为人道”,为了有效地解决全******易受损人群的需求,我们需要各方面强有力的合作,包括各国政府、红十字运动的成员、以及其他人道组织,例如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公民社会等等;

承认红十字运动各个成员的不同职能;

回顾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之一-独立,以及运动章程第3条和第4.3条规定,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红会)是各国政府公认的,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

回顾1949年8月12日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第24条、第26条和第27条; 1949年8月12日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第24条、第25条;1949年8月12日关于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第63条;

注意到联合国大会决议(A/RES/49/2,1994年10月27日)提到,根据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红会被各国政府视为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

回顾第28届国际大会通过的人道行动议程,要求各国须在承认******红会独立和助手作用的前提下,与******红会商定明确的职责和作用,包括减少风险和灾害管理以及公共卫生、发展和社会工作等等;

回顾第28届国际大会******号决议,欢迎国际联合会关于"******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作为政府在人道领域助手地位"开展研究,以及该研究提出的"均衡关系的特征"等概念;

认可******红会与各自政府的合作与对话,包括******红会在推广、传播和执行国际人道法工作中的关键作用和责任;

认可******红会通过其多元化的志愿者和独特的工作能力,在社区层面动员人力和物力资源,是******和地方公共机构的可靠合作伙伴;

赞赏地注意到,2007年的红十字运动代表会议第三号决议,已通过了一个工具箱的概念,可供******红会在具体缔结伙伴关系时使用;

重申运动组成部分在任何时候都有义务遵循运动的基本原则、运动章程、标志使用办法和运动的各项政策;

承认******红会的自治权,以及他们坚持中立和公正原则的义务;

回顾于1986年在日内瓦召开的第25届国际大会通过,并于1995年和2006年修订的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章程和议事规则第二条第4款的规定: "各国应在任何时候都尊重运动成员遵守运动基本原则的权利" ;

一、重申,在各自的领土上向易受损人群提供人道援助的首要责任者是******及其政府。******红会作为政府在人道领域助手的主要目的,是对政府履行的人道职责予以补充;

二、吁请******红会和各自的政府巩固其平衡关系,明确对等、互惠的责任,维护和加强长期对话,在各个层面按照商定的框架开展人道行动;

三、认识到政府和作为其助手的******红会在相 互责任和利益以及国际和国内法律的基础上享有具体的合作伙伴关系,双方共同确定在哪些领域里由******红会补充或替代政府提供人道服务。******红会必须确保在任 何时候都符合运动基本原则,特别是中立和独立原则,以及其他义务,根据运动章程开展工作。

四、强调

(一)******红会作为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有责任认真考虑政府向其提出的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人道服务要求。

(二)******必须避免要求******红会开展违背运动基本原则或章程或其使命的活动,******红会有权拒绝任何这样的要求,并强调政府需要尊重******红会的决定。

五、请******红会和政府明确和巩固******红会在各个层面作为政府助手的具体合作职责划分;

六、强调******红会按照1949年******日内瓦公约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军队医疗服务提供人员和资产,并因此受到军事法规的约束,但同时必须遵守基本原则,包括中立原则,并在任何时候都维持其自主性,确保明确区别于军队和其他政府机构;

七、请联合会和国际委员会在征询各国政府和红会意见的前提下,进一步向各国红会、政府和其他相关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包括指南、法律咨询、******做法,以支持******红会与政府在人道领域的伙伴关系。

第三号决议

重申和实施国际人道法

"在武装冲突中保护人的生命和尊严"

第30届红十字和红新月国际大会(以下简称"国际大会" ),

回顾第28届国际大会通过的宣言和人道行动议程,并强调这些文件在今天仍然像2003年一样适用,并鼓励所有国际大会成员继续开展工作,使这些文件能够得到充分落实,

确信国际人道法在当前,如过去一样适用于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并继续为所有的武装冲突受害者提供保护,

强调人权法所提供的保障在武装冲突的情况下不能停止。回顾虽然某些权利可能专属国际人道法,某些权利可能专属人权法,某些可能是共属于这两个国际法,并强调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和难民法在其各自的范围内共同为武装冲突的受害者提供保护,

继续明确承诺,所有国际大会成员要在任何情况下始终尊重并确保尊重国际人道法,

强调国际人道法仅适用于武装冲突,而不应被扩大到其他的情况下,

欢迎正在进行的有关在现代武装冲突中,对国际人道法的重申和执行所面临的挑战的讨论,

深为关切的是,平民仍然是武装冲突的主要受害者,强烈谴责冲突双方损害平民,包括人道救援人员、记者、其他媒体专业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使用人体盾牌等行为,

回顾需要具体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体弱者、流离失所者、难民、被剥夺自由的人与其他人,

欢迎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获得所有******的批准,并希望其他国际人道法的条约,也能实现普遍接受,吁请所有******考虑遵守其尚未签署的国际人道法条约,

注意1949年日内瓦公约第三附加议定书已于2007年1月14日生效,

注意国际人道法的原则和规定不仅来自国际条约,还来自国际习惯法,

回顾,尊重国际人道法的义务对武装冲突的各方都有约束力,强调这一义务不是基于互惠原则,

欢迎实施国际人道法方面取得的进展,认识到必须在各个层次采取措施,以达到有效实施、传播和执行国际人道法的目的,

赞赏地注意到越来越多的伙伴关系得以建立,在各个领域实施和传播国际人道法,包括在******、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及它们的国际联合会、学术机构、民间组织和公民社会,

回顾,******红会作为政府在人道领域助手的特殊职责,统筹协助政府传播和执行国际人道法,包括标志的保护,

承认,执行国际人道法虽然已经取得进展,但在国内和国际层面上仍远远低于司法的要求,认识到必须对违反国际法的罪行予以惩罚,受害人的权益不能继续被忽视,

决议如下:


尊重和确保尊重

一、重申所有******和武装冲突各方都有义务在任何情况下尊重和确保尊重国际人道法;

二、强调所有******都有义务不鼓励武装冲突的任何一方违反国际人道法,并运用其影响力,单独或者通过多边机制防止和制止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基本保障

三、重申处于武装冲突一方控制的人,包括因武装冲突原因被剥夺自由的人,都有权享有国际人道法在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规定的基本保障,也就是说,法律保障涵盖所有的人;

四、强调这些基本保障适用于任何人,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信仰、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富、出生或其他身份或任何其他类似标准;

五、重申,政府应该完全遵守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共同第三条规定的这些基本保障,以及与之配套的条约法和国际习惯法;

六、重申各国有义务给予被剥夺自由的人以人 道待遇,有义务尊重他们的个人信仰和宗教习俗,重申禁止谋杀、酷刑、不论是身体上还是精神上的摧残或侮辱人格、侵犯个人尊严、特别是侮辱性和有辱人格的体 罚、肉刑、医学或科学实验、******和其他形式的性***力、劫持人质、被强迫失踪和集体惩罚;

七、强调向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提供程序上的保障,确保此类拘留是合法的,而不是任意剥夺自由,包括由一个独立和公正的机构审查继续拘留的合法性,该法律制度不仅适用于战俘;

八、重申所有受到逮捕、刑事指控和受审判的人有权受到公平审判和一切必要的司法保障,其中包括无罪推定、由一个独立、公正和正常组成的法院审判和其他必要的权利和辩护手段;

九、认识到国际人道法对战俘和其他受保护的人,如平民是有额外的、具体的保护措施;


人道主义和医疗援助

十、重申武装冲突当事方和第三方有义务使人道救援和救灾援助的提供者能快速、无阻地接触平民,并进一步重申有义务尊重和保护人道救援人员;

十一、回顾在任何时候尊重和保护医务人员的义务,包括红十字与红新月工作者、他们的交通工具、以及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设施,并认识到,必须让医务人员有机会到任何地方提供医疗服务;

十二、强调武装冲突各方都有义务承认和坚持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规定的特殊标志的保护价值;

十三、谴责滥用医疗机构、其他医疗设施和特殊标志进行军事行动的行为,这种行为让平民,伤者病者和医务人员处于危险的境地;


敌对行为

十四、重申国际人道法区分平民和战斗员、民用物体与军事目标这一基本原则,在任何时候都适用,无论武装冲突背后的动机如何;

十五、重申禁止攻击平民或民用物体,禁止不分皂白的攻击,重申比例原则,禁止使用人体盾牌;

十六、重申禁止***力或恐吓,主要目的是禁止在平民中散布恐怖的行为;

十七、重申武装冲突各方选择战争的方法和手段并非是无限的,禁止使用会造成无谓伤害或不必要苦难的******、弹药和作战方法;

十八、呼吁所有******加紧努力,加强对平民的保护,禁止有不分皂白攻击效果的******和弹药,认识到在这方面,需要紧急禁止战争遗留爆炸物和集束炸弹,******限度地减少这些弹药对平民有害的影响,包括向受害者提供援助;

十九、回顾******附加议定书(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义务,检讨新的******装备、作战手段和方法是否合法,并敦促所有******考虑制定相关的具体审查机制;

二十、强调,鉴于各国有义务尊重和确保尊重国际人道法,各国需要采取充分措施来控制******和弹药的供应,避免***终落入那些可能用其来违反国际人道法的人手中;


实现有效执行

(一)******实施

二十一、回顾尊重国际人道法的国际义务,如果不在国内实施则无法实现,因此重申各国有必要采取一切可能的立法、监管和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将国际人道法纳入国内法;

二十二、强调有必要采取措施使用和保护特殊标志,惩罚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保护文化财产、规范作战方法、保护失踪者及其家属等;

二十三、满意看到有越来越多的******成立了******委员会,协助******部委实施、发展和传播国际人道法,并鼓励尚未建立******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的******考虑这样做;

(二)理论、培训和教育

二十四、回顾,为了确保尊重国际人道法的军事行动,至关重要的是在理论和程序两个层次上将法律实施成为措施,并形成机制。但同样重要的是对武装部队各级官兵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行为符合国际人道法;

二十五、强调军事指挥员有培训官兵和给下属指令的职责,并牢记指挥员接受与其职责相符的训练是至关重要的;

二十六、回顾法律顾问的重要性,为遵守国际人道法,在武装部队的适当级别配备法律顾问;

二十七、重申对平民的国际人道法教育是同样重要的,在这方面,鼓励各国加紧努力,特别是为年轻人制定教育计划,例如探讨人道法教程,鼓励******红会在社会各阶层加强传播国际人道法的知识;

(三)结束有罪不罚

二十八、认识到虽然实施、培训和教育是让******遵守其尊重国际人道法义务的前提,执法,特别是通过严格的制度,追究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个人责任,才能结束有罪不罚的现象,并鼓励未来对人道法的尊重;

二十九、在这方面强调,所有******必须创建一个国内法律框架,根据国际法进行罪行的调查,特别是战争罪,起诉或引渡涉嫌犯有这类罪行的人;

三十、强调有形的、可预见的和有效的制裁,无论是刑法或纪律处分,以确保尊重国际人道法,以起到阻吓作用,避免以后的违法行为;

三十一、敦促各国进一步努力,促进司法委员会对国际法的问责,使国内刑事司法更有效,包括协助各国发展国内法庭的能力,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加强国与国之间、国际及"混合"刑事法院/法庭的合作,考虑成为国际刑事法院公约的缔约国,按照国际法提供此类罪行的管辖权;

三十二、鼓励使用实况调查机制,如******附加议定书第九十条设立的国际实况调查委员会,以恢复对国际人道法的尊重;

三十三、请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其先前报告的各种努力的基础上,进一步思考并努力改进遵守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并向国际大会报告;

三十四、提醒各国需要按照国际法给予受害人权益;

三十五、呼吁国际大会所有成员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本决议案。




第四号决议 

通过国际灾难救援和初期重建援助的国内协调及管理指南


第30届红十字与红新国际大会,

关注因灾害而急需紧急救助和重建援助的人的困难处境;

重申于1969年第21届国际大会通过的对灾民的国际人道救援原则所提,有关人类及国际社会***为关注的是,灾难中对个人的保护与福利以及基本人权的保障。

回顾1995年第26届国际大会修订的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所有人均享有提供和接受人道援助的基本权利。

重申1965年第20届国际大会第十八号决议所提,救助行动是国际团结的体现,救助的延伸加强了人与人之间的友谊,有助于巩固******的和平。

注意到联合国大会反复强调向灾民提供人道援 助的重要性,参见1991年第四十六号决议第182条,1988年第四十三号决议第131条,2002年第五十七号决议第150条;1977年联合国大会 第三十二号决议第56条和1977年第23届国际大会第六号决议,均通过了“快速紧急救援措施”来协调国际救援行动。

回顾2000年国际社会在《千年宣言》中承诺,将加强合作以减少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的数量及影响,在《兵库宣言》和《2005年行动框架》中表示,将完善******机构和法律框架并加强备灾工作以增强各级灾后恢复和有效应对灾害的能力。

赞赏地注意到许多政府在必要时推动了国际救灾和重建工作,国际人道领域加大了对提高救灾和重建工作的协调性和有效性的重视。

欢迎国际搜救咨询组在联合国人道事务协调办 公室支持下所取得的成绩,及各国际人道组织在制定救灾与重建工作******质量与责任标准和机制方面所作的新努力,例如1994年的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和非 政府组织灾害救济行为守则,2004年修订的救灾工作全球人道主义宪章与******标准。

回顾1999年第27届国际大会***终目标第2.1.1条,呼吁各国政府将国际救灾体系与国内救灾预案相结合,同时明确******红会的角色和职责,包括制定相关******政策和建立协调机制。

注意到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所提出的现象:国际救灾和重建工作的国际条例和标准很分散及利用率低,国内法律与国际标准缺乏协调,有效的国际救灾和重建工作受法律的阻碍。

认识到国际救援和重建工作的国际参与方的多样性,将给救援工作以及确保国际救援与国内救助的相互补充提供重要机会,但同时也带来挑战。

认识到受灾国有寻求、接受、协调、规范、监督援助方在其国土上开展救灾和重建工作的自主权。

考虑到国内法律及政策在此方面的关键作用,应进一步发展与相关国际法的标准和原则的一致性;

一、通过国际灾难救援和初期重建援助的国内协调及管理指南。

二、鼓励各国政府在加强国内法律、政策和机构,形成双边、区域性救灾协议时,适当地运用本管理指南,并理解本指南不具有强制性。

三、强调在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救灾和重建工 作中,本指南的运用应保持与现有的运动规则、原则和做法的一致性,如1995年和2006年修订的运动章程、1995年修订的运动救灾原则和规则、《塞维 利亚协议》及其补充措施,本指南的应用不应影响运动成员及相关政府间已有的法律规定。

四、邀请各国政府、国际联合会与******红会,提示与救灾和重建工作相关的国际性和地区性的政府或非政府组织注意本指南。

五、邀请国际联合会和******红会,与联合国及其他相关国际性和地区性组织紧密合作,致力于:

(一)加强国内救灾法律、政策及机构,从而推广和支持本指南;

(二)促进在所有现有法律建设、灾难管理和减灾工作中,特别是在

《国际减灾战略》体系及其地区性减灾平台中,体现本指南的主要内容;

(三)继续进行研究和倡导工作,发展完善备灾的手段和模式。

六、邀请国际联合会,咨询各国红会,向第31届国际大会提交本决议的执行进展报告。




第五号决议

跟进2005年11月28日巴勒斯坦红新月会与以色列红大卫盾

谅解备忘录的执行


第30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

回顾2005年11月28日由巴勒斯坦红新月会与以色列红大卫盾签署的谅解备忘录(MoU)及相关行动安排协议(AOA);

注意到应谅解备忘录签署双方要求,由国际委员会和国际联合会任命的独立监督人帕·斯特恩贝克先生(Mr.Par Stenback)于2007年11月24日提交给代表会议的谅解备忘录执行报告;

一、    签署2007年11月24日代表会议关于巴勒斯坦红新月会与以色列红大卫盾谅解备忘录和行动安排协议的决议;

二、 支持运动加强监督,并因此

(一)要求国际委员会和国际联合会征求这两个应享有运动支持的******红会的意见,任命独立的监督人;

(二)邀请感兴趣的******红会,根据监督人要求以恰当的方式支持其工作;

三、 鼓励红大卫盾与巴勒斯坦红新月会加强合作,遵守运动法规和原则,******实施谅解备忘录;

四、 呼吁所有相关当局支持谅解备忘录的******执行;

五、号召独立监督人于2008年5月31日前就以下两方面向国际联合会与国际委员会报告,以适当跟进:

(一)******执行谅解备忘录的进程;

(二)支持和加强谅解备忘录监督工作及支持两个******红会合作的措施;

六、决定将上述所提进展报告列入第31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




第六号决议

召开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的日期及地点


第30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

决定于2011年召开国际大会,日期及地点由红十字与红新月常设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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