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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6-16

阳泉市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章

******条 为规范捐赠、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经市红十字会研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捐赠款物是指通过市红十字会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和物资,以及特定情况下受政府委托接受捐赠的资金和物资。

第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法接受同级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捐赠款物的接收

第四条 捐赠款物接受的基本原则:符合******的法律、法规,捐赠自愿和无偿。捐赠款物使用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专款专用,专物专用。

第五条 捐赠款物接收。对于普通捐赠物资,由是市红十字会确认需求和受助对象后,与捐赠方达成捐赠意向并签署捐赠协议。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特殊物资,由市红十字会联系目标医疗机构确认后,签署捐赠协议,载明捐赠物资种类、数量等内容。捐赠方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当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确保物品在到达***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

第六条 捐赠票据及证书。接受捐赠后,市红十字会直接向捐赠人出具票据及捐赠证书,直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应当以“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等名义开具,并做好相关记录。

(一)捐赠方以实物形式捐赠资产,应由捐赠方提供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有关计价凭据(如发票、报关单、物价部门核定产品单价或近期销售同类产品发票复印件)。根据捐赠者提供的发货清单和计价凭据开具捐赠票据;

(二)捐赠方以实物形式捐赠资产,不能提供有关计价凭据的,按照公允价值开具捐赠票据。

(三)以下捐赠,红十字会不予接受,按原渠道退回:

1)附加不合理条件或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的;

2)超出红十字职责范围或公开募捐范围及其他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

3)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4)利用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的;

(5)其他违法或有悖公序良俗的捐赠行为。

第七条 红十字会在接受捐赠物资时应当履行验收程序,物资数量和质量须经捐赠方、红十字会双方核实,并在捐赠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八条 财务入账。接收捐赠物资后,应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及财务入账手续。

(一)受赠物资如为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捐赠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接收的现金捐赠应及时存入银行账户严禁******私存。

(二)受赠物资如为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物资,则根据开具票据金额及时办理资产和财务入账手续。


第三章  捐赠款物的管理和分配使用

第九条 捐赠物资入库管理:

(一)现场捐赠的,由仓库管理人员负责接收,做好清点,入库登记等工作。

(二)捐赠数量较大或者不适合入库保存的物资,应协商捐赠方直接发送至指定受赠方,由受赠方开具接收证明,财务根据接收证明记账。

第十条 捐赠物资出库:捐赠物资出库时须办理出库单,物资出库及发放程序要严格依据捐赠协议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捐赠款物的分配使用。捐赠分为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定向捐赠是指捐赠人已指定具体受益人,非定向捐赠是指捐赠人有捐赠意向但未指定具体受益人。

(一)定向捐赠。1、定向捐赠资金的,在收到捐赠资金后,办理相关捐赠手续,原则上在 3 天内按捐赠人意愿拨付到受益方账户。2、定向捐赠物资的,捐赠物资原则上由捐赠人直接发送受益人。

(二)非定向捐赠。应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安排,做出具体方案后请示分管市领导。

(三)接受物资捐赠的受赠方应在红十字会提供的物资接收收据及发放表上签字或留存手印。相关经办人对物资接收手续、受赠人签收证明,以及物资发放现场照片、视频等资料及时归档登记。

(四)财务处理。相关捐赠物资发放完毕后,物资发放表经由经办人,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由经办人及时交至财务处及时入账登记。


第四章  捐赠款物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台账。建立捐赠资金和捐赠物资统计台账,捐赠款物当场清点、使用分配等情况详细登记造册,捐赠款物使用要做到手续完备、专人负责,账实相符、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捐赠款物使用情况要通过红十字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监督。应规范档案管理,保留相关的支出票据和原始凭证,对台账等记录及时归档以备查,并接受审计、监察等社会部门的监督。  捐赠方有权查询捐赠物资的管理、发放、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阳泉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如遇上级另有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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